屋頂違建和法定空地違建要怎麼拆? 找公務機關太慢了,應該找律師向法院提出拆屋還地民事訴訟,依據共有人的法律上權利主張。
在台灣,尤其是大台北地區,大部分都是公寓或是大廈建築,很多人的屋頂都會加蓋,這樣的違建拆不勝拆,也是很多人的困擾。這樣的不動產官司是屢見不鮮。常有人聽到違建就說要去檢舉,或是請工務機關來拆,那其實都是緩不濟急,因為政府機關人力不夠。
真正可以較為快速解決頂樓違建問題就必須透過民事訴訟,向法院打官司,而這樣的官司建議找律師處理較為省事。與工務機關行政機關認定的依據不同,民事法院並不會因為一個建築是違建而去拆他,而是基於原告合法的民事上的請求權而去拆除。所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法院判拆的理由並不是因為加蓋是違建,而是因為他佔用了屋頂,也就是共用部分,而沒有經過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依據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339 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1747號判決意旨,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中段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821 條亦定有明文。倘共有人中之一人起訴時,在聲明中請求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共有人全體,即係為共有人全體利益請求,無須表明全體共有人之姓名。
除了屋頂外,法定空地也是一個共用部分,如果遭不法占用或是加蓋違建,也是可以用一樣的法理主張拆除,所以你家有共用部分比方屋頂或是法定空地有遭占用多年的舊違建,工務機關又不願意來處理,其實請律師提出民事訴訟是最正確的方式。至於有人會提刑事竊占告訴,這其實不太容易達成目的和效果,因為要證明對方有竊占的故意,告訴人也必須要證明,而且竊占罪的法律程序是刑事程序,沒有辦法直接使房屋被拆除,也會有時效經過的問題。
因此,原則上大樓內任何一個住戶都是屋頂平台和法定空地的所有權人,這可以從房屋的土地和建物謄本看出來,都可以對於屋頂平台遭到違章建築占用的事情,向民事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排除侵害。
而依據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判決意旨,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
也就是說,如果屋頂平台確實為被告所占用,被告並沒有否認占用這個事實的話,被告必須要證明他的占有有合法權利來源(比方租賃或是借用),否則就推定占用為無權利來源。
另外,原告也可以提出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占用的人給付相當租金的不當得利,因為占用的人照理說應該要付租金給大樓住戶也就是原告,但是不但沒有付租金還長期占用,所以占用期間的租金我們稱之為「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原告可以依法請求,只是依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60號判決意旨,租金之請求權因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既為民法第126 條所明定,則凡無法律上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如該他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對於相當於已罹於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即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其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仍應依前開規定為 5年。至於不當得利怎麼計算呢?還有訴訟過程要注意甚麼呢? 請看這 繼續閱讀 張宸浩律師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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