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律師我常處理許多案件,自然也處理過一些性侵害、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犯罪。
這類的犯罪種類多種多樣,不像一般民眾想的這麼單純,許多民眾多半認為性侵害、妨害性自主犯罪,就是男生跟蹤女生,在暗巷把女生強姦,像電影演的那樣,但是實際上這樣的案例並不常見,很多時候性侵害、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犯罪是熟人所為,發生的地點也常常在被害人熟悉的地方。
舉例來說,我辦過的案件,大致可以有以下分類:
1.親密關係,兩人本來是男女朋友的但分手後發生關係的,或兩人本來是夫妻,但分手後還住一起然後發生關係,或雙方是同居人,住在一個屋簷下,進而發生關係。
2.飲酒後沒有意識,男女雙方在夜店或唱歌、夜生活剛認識,類似一夜情,但女方後事聲稱當時喝醉了斷片被撿屍,或兩人一起到了旅館但女生事後稱他都沒有記憶了。
3.男女雙方曾經交往過,但是女生是未成年的狀態下兩人交往,或用交友軟體當時女生是未成年的情況,嗣後女方父母發現後憤而提告的。
4.家庭事件,父親或是繼父遭指控對女兒性侵。
5.雇傭關係,外傭關係的,外傭控告男雇主性侵或是性騷擾。
6.跟宗教有關的,被告是師傅或是教主,被害人是信徒,被告說要幫被害人治病或其他名目,必須雙修而性交之後被信徒指控性侵的。
7.按摩師傅,被客人指控性騷擾或是手指伸進陰道。
8.少年案件,男生少年還未滿18歲而被指控對於其他親戚或是同住來往的小女孩性侵的。
9.精神障礙的情況,女生智能障礙的情況下,遭男方性侵,事後親友協助報警的。
以上狀況都有可能發生,男方遭女生指控性侵的情況。(女生被男生指控性侵的狀況非常少,如果有,多半是男生是未成年,而女生有點年紀的狀況)
這麼多種多樣的案件,包羅萬象,不論是男方或是女方,不管哪一類案件,我都協助過擔任律師,有時候男生為被告,律師就是辯護人,如果女生為告訴人,律師就是告訴代理人。這方面經驗我十分豐富。性侵害案件的特點就是證據極少,並且撲朔迷離,發生的時空背景非常的私密,不會有第三人證人在場,因此在證據法則適用以及偵查和審判中,檢察官和法官會注意到的細節也都和一般刑案不太一樣。
這類案件女方的說法是非常重要的,性侵害、強姦犯罪,所有的審理流程都會圍繞在女方的說法打轉,雖然其他種類的刑案中,告訴人的證詞經過具結也可以當證據使用,但是證明效力往往十分薄弱,主要還是被告的說法和其他物證的顯現為主,但是性侵害、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性騷擾案件,告訴人即女方的證詞非常的重要,其他的物證也會圍繞著女方的證詞打轉,比方女方在遭受性侵、性騷擾之後的反應,多久的時間報警,驗傷的紀錄,是否因壓力症候群等心理因素就醫,案發之後是否和其他的親友描述案發經過,或是案發後女方與男方的LINE訊息對話紀錄,這些證據都十分關鍵。而以上這些證據在法院過去實務的見解,都可以當作補強證據,雖然看起來補強證據都源自於女方的證詞,而不是獨立的來源,但是法院多半依然會採用。
但是最高法院還是有判決指出,「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究非全然相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尚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告訴人之告訴,本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故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苟其所為攻擊之詞,尚有瑕疵,則在此瑕疵未予究明以前,即不能遽採為斷罪之基礎(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531號判例參照)。
而被告本人的說法當然也很重要,實務上有句話是說,自白是證據之王,現在被告的供述在刑案中還是佔非常重要的位置,這不論是強制性交案或是其他刑事案件都是一樣的。如果男方是被告,一開始的的說法本身就對自己不利,或是男方與女方的對話紀錄顯示出對自己不利的訊息,都很容易使被告遭定罪。更不用說如果男方認罪的狀況了。而且,司法實務上有句諺語就是案重初供,因此在偵查中被告的論述也就非常重要了,所以建議一開始去警察局就要找律師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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